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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75号蒋梅春与邹胜军、蒋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梅春,邹胜军,蒋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蒋梅春,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邹胜军,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蒋智辉,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蒋梅春与被执行人邹胜军、蒋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蒋智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邹胜军、蒋智辉向申请人蒋梅春偿还借款200000元,利息116000元,合计316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040元,执行费4640元。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蒋智辉的工资存款中扣划了26000元,其中由被执行人蒋智辉缴纳了执行费46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蒋梅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