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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鲁结良与耿从虎、汪昔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结良,耿从虎,汪昔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922号原告:鲁结良,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从虎,男,汉族,45岁,住望江县。被告:汪昔国,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中兴大街菱北办事处大楼。主要负责人:段金勇,总经理。原告鲁结良与被告耿从虎、汪昔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鲁结良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结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结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1126.5元,由鲁结良负担。审判员  史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