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宫军与李永刚、陈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军,李永刚,陈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649号原告:宫军,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代理人:周洪祥,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永刚,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陈学良,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许光男,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军与被告李永刚、陈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确系自愿,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