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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宫军与李永刚、陈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军,李永刚,陈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649号原告:宫军,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代理人:周洪祥,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永刚,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陈学良,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许光男,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军与被告李永刚、陈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确系自愿,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