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钟于贤与史银波、金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银波,金红娟,钟于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3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银波,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红娟,女,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于贤,男,1957年1月16日生,土家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银波、金红娟因与被上诉人钟于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史银波、金红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益成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