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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炳法与陈黎木、陈宝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法,陈黎木,陈宝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2120号原告:陈炳法,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黎木,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宝庭,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炳法与被告陈黎木、陈宝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炳法、被告陈黎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宝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炳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陈黎木偿还陈炳法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止的利息为5125元。2.陈宝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陈黎木、陈宝庭负担。事实与理由:陈黎木于2016年3月1日向陈炳法借现金共计1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陈宝庭自愿作为担保人为本笔借款本息提供担保,同时由陈黎木、陈宝庭共同出具借条一张给陈炳法收执。后经陈炳法多次催讨,陈黎木未能偿还借款,陈宝庭也未能承担担保还贷责任。陈黎木辩称,是找陈乔全借的,不是找陈炳法借的,是债权转移。我之前的欠条还在陈乔全那里。我利息都是支付给陈乔全。陈宝庭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陈炳法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陈炳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炳法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陈黎木、陈宝庭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陈黎木、陈宝庭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原件一份,陈黎木��陈炳法借款15,000元,由陈宝庭提供担保的事实。本院认为,陈黎木到庭参加诉讼,对陈炳法所举的证据无异议,陈炳法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庭审质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日,陈黎木向陈炳法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陈宝庭自愿作为担保人为本笔借款本息提供担保,同时陈黎木、陈宝庭共同出具借条一张给陈炳法收执。后经陈炳法多次催讨,陈黎木未能偿还借款及利息,陈宝庭也未能承担担保责任。陈炳法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陈炳法与陈黎木、陈宝庭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除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月利率24‰外,其余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陈黎木经陈炳法多次催讨后,未能按期还款系违约行为,应负民事法律责任,故陈黎木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陈炳法诉求陈黎木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计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25‰计算利息,应以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4‰予以支持。陈宝庭作为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系违约行为,陈炳法在保证期间内要求陈宝庭承担保证责任,陈宝庭应按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陈宝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黎木追偿。陈黎木称原写给陈乔全的借条要陈炳法还给他,才确认本案借款,因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该称不予采纳。陈宝庭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黎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炳法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4‰计算);二、被告陈宝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宝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黎木追偿。四、驳回原告陈炳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0元,由被告陈黎木、陈宝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培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