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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庆连海鲜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房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庆连海鲜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房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01号原告:大庆庆连海鲜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西街东、中八路北。法定代表人:赵凤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敏,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盛,男,住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大庆庆连海鲜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房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大庆庆连海鲜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庆连海鲜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庆连海鲜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大庆庆连海鲜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增华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人民陪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冬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