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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137号原告:唐某某,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孙某,女,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冬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李煜坤、吴慧英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2015年6月被告因急于用钱用原告的名字贷款。原告收到贷款本金4万元,并将该款交付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4万元,借款期限2年,每月偿还2600元。现原告已偿还该合同全部本息及服务费62080.08元。被告偿还原告24900元,尚欠原告37180.08元未偿还。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3.7万元,其余权利予以放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孙某未予答辩。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2015年6月被告因急于用钱用原告的名字贷款。原告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消费信托及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借款4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原告每月偿还借款本息2046.67元、服务费540元,总计2586.6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收到贷款本金4万元,并将该款交付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4万元,借款期限2年,每月偿还2600元。现原告已偿还该合同全部本息及服务费62080.08元。被告偿还原告24900元,尚欠原告37180.08元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个人消费信托及服务合同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鑫盛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间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其中原告放弃部分权利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唐某某借款3.7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李煜坤审判员  吴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