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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韦汉良、覃家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汉良,覃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韦汉良,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被执行人覃家民,男,1947年4月26日出生,壮族,住。申请执行人韦汉良与被执行人覃家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合伙款人民币16354元,负担受理费202元,执行费145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4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月从银行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1400元,案款已全部划够。为维护法律尊严,本院拟以16354元为执行标题,2017年6月1日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全部履行清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