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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井秀娜、于江等与于耀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秀娜,于江,王汧汧,于耀东,于耀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339号原告井秀娜,女,汉族,1963年12月3日,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于江,男,汉族,1992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王汧汧,女,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于耀东,男,汉族,36岁,住舞钢市。被告于耀刚,男,汉族,33岁,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井秀娜、于江、王汧汧诉被告于耀东、于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于耀东、于耀刚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送达地址,依法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井秀娜、于江、王汧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蔡卓琳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超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