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858号原告杨文发与被告合肥艺正轩雅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发,合肥艺正轩雅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858号原告杨文发,男,汉族,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合肥艺正轩雅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13840W。法定代表人郭树志,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瑶海路交口华府竹丝苑二期33#、35#楼商104。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发与被告合肥艺正轩雅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发以“因被告单位现在无人经营”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文发承担。审 判 长  马维麒代理审判员  李连梅人民陪审员  铁永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冶 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