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光辉与被告河北宁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辉,河北宁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887号原告张光辉,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住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杨二庆,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莉,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宁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雄县府东精品街。法定代表人李建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辉与被告河北宁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