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邹立星、攀成钢旺苍金铁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立星,攀成钢旺苍金铁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邹立星,男,生于1970年5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攀成钢旺苍金铁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蔡剑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邹立星与攀成钢旺苍金铁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立星与被执行人攀成钢旺苍金铁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攀成钢旺苍金铁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17年10月31日前履行(2016)川0821民初第7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