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瑞林与虎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林,虎进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820号原告:张瑞林,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虎进才,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张瑞林与被告虎进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瑞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虎进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瑞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林撤回对被告虎进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瑞林负担。审 判 长 李维佳审 判 员 马俊梅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