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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瑞林与虎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林,虎进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820号原告:张瑞林,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虎进才,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张瑞林与被告虎进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瑞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虎进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瑞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林撤回对被告虎进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瑞林负担。审 判 长  李维佳审 判 员  马俊梅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