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56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曾用名:田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佩璋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人民陪审员 郝超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