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9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志琦与陈立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琦,陈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911-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琦,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西城街2委10组。被执行人陈立明,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平坊镇共和村罗家屯。本院在执行杨志琦诉陈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5号民初117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姚云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