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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家胜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45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罗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028执45号申请人: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家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家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罗家胜给付垫付的保险费11342.00元和服务费450.00元。被执行人罗家胜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家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付邦清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吴力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