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22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延章、王延彪、王芙蓉与被告青海怡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章,王延彪,王芙蓉,青海怡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1民初36号原告:王延章,男,回族,1941年10月1日生,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原告:王延彪,男,回族,1950年5月12日生,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海东市平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王芙蓉,女,回族,1972年5月16日生,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毛,海东市平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海怡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中村。法定代表人:星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存、李晓宁,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延章、王延彪、王芙蓉与被告青海怡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延章、王延彪、王芙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延章、王延彪、王芙蓉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延章、王延彪、王芙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延章负担。审判长 苏芳& # xB;审判员 白银花审判员 周   成   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