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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915-5917、5953-5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苏李秀英医院、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苏李秀英医院,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915-5917、5953-5964号之一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3。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泰裕超,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苏李秀英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0。法定代表人:许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峰,广东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广东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H。法定代表人:刘运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男,汉族,1990年10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苏李秀英医院、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十五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