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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江与徐孝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江,徐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43号申请人:高江,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徐孝忠,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高江与徐孝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请求,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徐孝忠在石梁河镇第二中心小学工资等收入,另查明被执行人徐孝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铁生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侍海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