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海诉内江天力药业第二十五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内江天力药业第二十五连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885号原告:石海,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内江天力药业第二十五连锁店,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沱鞍北巷*****号。经营者:汪利。原告石海诉被告内江天力药业第二十五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石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张峻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