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0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小明与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明,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2812号原告:赵小明,男,1982年8月6日出生,回族,住固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张向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赵小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赵小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小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2.00元,减半收取计356.00元,由原告赵小明负担。审判员  马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