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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85王琳与张耿彬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琳,张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85号申请人:王琳,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李娜,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治华,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耿彬,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申请人王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耿彬位于太原市双塔西街49-1号12幢6层0601号房屋(晋房权证并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耿彬位于太原市双塔西街49-1号12幢6层0601号房屋(晋房权证并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