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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655号原告:宋某某,女,生于1974年12月1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1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