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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恢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正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龙春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正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龙春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正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曹一,总经理。被执行人龙春天,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正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春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龙春天名下的XX号车辆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正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意以流拍保留价接收上述车辆抵偿债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吉0106执45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龙春天名下的XX号车辆的查封。二、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