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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颜成富与颜成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成富,颜成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57号之一原告:颜成富,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颜成彪,男,1970年9月28日,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颜成富与被告颜成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颜成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颜成富以因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颜成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颜成富负担。审 判 长  吴光辉人民陪审员  刘卫忠人民陪审员  刘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佳琪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