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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光彪与吴国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彪,吴国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696号原告:吴光彪,男,199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正来,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友,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X104521318(1-1)。负责人:王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玲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柏星,安徽益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光彪与被告吴国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吴光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光彪撤诉。案件受理费2317元,减半收取计1159元,由吴光彪负担。审判员  杨玉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