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存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观胜镇街道1幢2层。法定代表人:黄烈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强,系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存军,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存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张存军外出去向不明,除已查封其名下1辆车(车辆注册地在贵州省,法院未能实际控制),及其与他人共有的房产(未办理产权证)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法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临控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58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否则将承担恢复执行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思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