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增建与薛前锋、闫现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建,薛前锋,闫现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047号原告:赵增建,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前锋,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闫现鲜,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赵增建诉被告薛前锋、闫现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增建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