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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增建与薛前锋、闫现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建,薛前锋,闫现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047号原告:赵增建,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前锋,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闫现鲜,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赵增建诉被告薛前锋、闫现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增建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