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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吉林老参堂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02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包铁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云杰,女,汉族,1968年4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监分局分局长。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张家诚,经理。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通工商行处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网站为媒介,用图片和文字的形式介绍自己的商品,在保健品广告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传保健功能和治疗作用,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2016年8月25日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被申请人下发了通工商行处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进行罚款人民币23,300.00元。2017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下发了通工商行处催告字(2017)1号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故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到本院申请执行。上述事实,有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询问调查笔录、顶级国际域名证书、WHOIS查询网页截图、现场勘查笔录、通工商行处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工商行处催告字(2017)1号催告书及相应的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通工商行处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通工商行处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敏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佳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