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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骆玉珍、肖力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玉珍,肖力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2092号申请人:骆玉珍,女,200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理人:骆某(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肖力铭,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5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8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骆玉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一案。执行中查明,申请人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属于教育费,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发票。本院认为,培训费不属于判决确定的教育费用,且申请人又不能按照调解书要求提供发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骆玉珍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邓 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