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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异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万友申请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贲振英,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异73号案外人:高万友,男,1967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明水县。申请执行人:贲振英,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北辰绿色家园H12-3-504。法定代表人:张文臣,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贲振英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6)黑1281执38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达市五道街金典国际A5B栋5门一、二楼商服楼房。案外人高万友因此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查封的安达市五道街金典国际A5B栋5门一、二层楼房产权归其所有,要求解除对该楼房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高万友称,我于2015年12月29日与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于当日一次性交齐购房款,购买了安达市五道街金典国际A5B栋5门一、二楼房,并已向凯帝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了相关的入户费用,办理了入户手续。当日我与凯帝房地产开发公司还签订了承诺书,我们双方的工程款项全部结清,除已给付的工程款和人工费外,不足部分以该楼房顶抵。2017年5月份才知道该楼房被法院查封,因我系该楼房的所有权人,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楼房的查封。案外人高万友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折抵欠款的购房收据、取暖费、水电费等票据及承诺书。申请执行人贲振英称,对案外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是虚假的,但无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高万友在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安达市金典国际商务社区一期A5A、A5B号楼的建筑施工及地热项目,至2015年12月28日所有工程项目完毕,共产生工程款及人工费16906002.00元,凯帝房地产公司已拨付给高万友工程款及人工费11945681.00元,尚欠工程款和人工费4960321.00元凯帝房地产公司以金典国际商务社区一期A5B号楼一层5、6号商服、二层2、3、4、5号商服,即总价值4298850.00元房款折抵,双方签订了承诺书,并开具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收据,高万友交纳了该楼房入户的相关费用,共计28426.00元,办理了该楼房的入户手续。申请执行人贲振英因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于2016年2月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楼房,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下发(2016)黑1281民初383-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商服楼房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高万友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及人工费以承诺书的方式已全部结算完毕,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及人工费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在建房屋的方式进行了抵顶,即以安达市五道街金典国际A5B栋5门一、二层商服楼房抵顶高万友工程费和人工费款4298850.00元,且双方在本院查封安达市五道街金典国际A5B栋5门一、二层商服楼房前便签订了该楼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抵债的方式全额付款,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办理了该商服楼房的入户手续。故案外人高万友主张该商服楼房归其所有,请求对该商服楼房解除查封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安达市五道街金典国际A5B栋5门一、二层商服楼房的执行。案外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 判 长  唐春一人民陪审员  武婷婷人民陪审员  任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