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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义华与贾济香、贾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华,贾济香,贾济政,上海陈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015号原告:陈义华,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贾济香,男,196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贾济政,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第三人:上海陈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东陈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区。法定代表人:陈松青。原告陈义华与被告贾济香、贾济政及第三人上海陈东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4.50元,减半收取计407.25元,由原告陈义华负担。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