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0年2月12日出生,现住北安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北安市。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20361.0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某已当庭给付执行款20361.00元、申请执行费205.00元,现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