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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田吉文与刘保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吉文,刘保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638号原告:田吉文,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力清,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保同,男,193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田吉文与被告刘保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田吉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吉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田吉文负担。审判员  姜英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