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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全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5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全生,男,汉族,住大同市矿区。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公诉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全生犯诈骗罪一案,2016年1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203刑初18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李全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全生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经调查车管所、证券公司等,被执行人李全生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3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中处以被告人李全生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