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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丁金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丁金波,林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蔡忠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发水,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丁金波,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被执行人林炎凤,女,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金波、林炎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即(2016)闽082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归还“台帆”牌全电脑针织横机4台,支付租金人民币299250元及违约金,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