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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玉华与重庆机床配件一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玉华,重庆机床配件一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华,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机床配件一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道角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4880J。法定代表人:杨敏,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玉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机床配件一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黄玉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玉华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玉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渝审判员 韩 艳审判员 张泽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