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赵立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赵立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8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9410,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石佛岗34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均,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静,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立银,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申请人赵立银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赵立银价值4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小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