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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亚东与范伟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东,范伟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908号原告:陈亚东,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范伟亮,男,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干部,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东诉被告范伟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东在开庭审理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亚东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陈亚东负担。审判员  王化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鑫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