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高飞与常州金坛侨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飞,常州金坛侨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732号原告张高飞,男,1977年2月16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常州金坛侨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华阳中路168号金水湾小区会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飞诉被告常州金坛侨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高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高飞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高飞负担。审判员 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陈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