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02行初30号原告运城市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景鸿,运城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雷晓瑾,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运城市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运城市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运城市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秀红人民陪审员 景剑& # xB;人民陪审员 杨   永   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