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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法牧雷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飘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法牧雷食品有限公司,杭州飘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726号原告:杭州法牧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富塘路33号3楼。法定代表人:黄金刚,公司经理。被告:杭州飘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2号文耀大厦1楼162室。法定代表人:蒋洪芳。原告杭州法牧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牧雷公司)与被告杭州飘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飘峰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法牧雷公司诉称,2016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为期1年的《飘峰网络—诚信通深度运营佣金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无续约,本合同终止,被告应退还充值金额。2017年4月25日,原告联系被告,被告没有退还充值金额意向。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充值费用1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互联网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7]70号《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网案件的通知》,本院自2017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是指网络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与因特网连线的中介服务或者提供内容服务的合同,因该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系非网络服务商提供一般服务而引发的纠纷,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约定,协议争议发生诉讼由飘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管辖协议条款与法不悖,合法有效。据此约定,原告应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当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