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燕林与孙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林,孙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687号原告:张燕林,男,1974年出生。被告:孙光杰,男,1986年。原告张燕林与被告孙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燕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林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燕林负担。审判员 张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