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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燕林与孙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林,孙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687号原告:张燕林,男,1974年出生。被告:孙光杰,男,1986年。原告张燕林与被告孙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燕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林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燕林负担。审判员  张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