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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登斌与张燕谭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斌,谭建林,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671号之一原告王登斌,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谭建林,男,土家族,1983年8月1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张燕,女,汉族,1977年8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斌与被告谭建林、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登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登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登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登斌承担。审 判 长  张叶淑代理审判员  沈 鹏代理审判员  曾 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