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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端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临淄支公司、刘在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端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临淄支公司,刘在国,淄博宇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671号原告:吴端许,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明,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临淄支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南金茂花园28-2。被告:刘在国,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淄博宇轩物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中金村委会东临。法定代表人:孙野,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该公司员工。原告吴端许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临淄支公司、刘在国、淄博宇轩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吴端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端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吴端许负担。审判员  唐铭淮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