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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青海省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北区马坊街道办事处盐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马坊街道办事处盐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洪少云,该村委会主任。青海省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北区马坊街道办事处盐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西宁市城北区马坊街道办事处盐庄村村民委员会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青海省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65458.19元,利息306331.5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051.56元,鉴定费4760元,合计1796600.75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青海省祥达建设工程���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马坊街道办事处盐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马坊街道办事处盐庄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青海省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71789.75元,经协商后祥达公司自愿放弃671789.75元,同时自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西宁市城北区马坊街道办事处盐庄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协议书再给付申请人110万元整,其中祥达公司同意西宁市城北区马坊街道办事处盐庄村村民委员会将110000元直接支付给欠晟泽商贸��限公司的欠款,剩余990000元西宁市城北区马坊街道办事处盐庄村村民委员直接转入我院账户,现以上990000万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3)宁民一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