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胡丽娜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胡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第559号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肖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胡丽娜,女,简历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胡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