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李静、李永香、胡泽昊与司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李永香,胡泽昊,司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017号原告:李静,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李永香,女,193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胡泽昊,男,200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司洁,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静、李永香、胡泽昊与被告司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金贵人民陪审员 张桂英人民陪审员 林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