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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熊纪红、吴小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纪红,吴小珊,闵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纪红,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吴小珊,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闵剑,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纪红与被执行人吴小珊、闵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小珊、闵剑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熊纪红借款200000元利息98400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案件受理费461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被执行人吴小珊、闵剑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94元,共计30767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小珊、闵剑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小珊、闵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纪红于2017年5月8日书面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代理审判员  计银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