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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5)鄂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25800元,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28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主动履行5500元,剩余部分我院作出(2017)内0723执22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工资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凤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